我国法律在生产、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品方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07 10:29) 点击:594 |
我国法律在生产、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品方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我国消防法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2)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4)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6)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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